张玉生:深耕易耨 桑弧蓬矢 ——谈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布2020版仲裁规则

厦门仲裁委 2020-05-01


张玉生 厦门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


厦门仲裁委成立于1996年1月8日。自成立以来,厦门仲裁委秉持脚踏实地勤勉不怠的工作态度,收心沉淀于仲裁实践之中,一心一意为仲裁当事人提供中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近五年,厦门仲裁委累计受理案件5657件,累计受理案件标的额592.79亿元,年受理案件标的额、涉外案件占比和双方外地案件占比等多项业务指标位居全国前列。

过往的发展既给予我们历史的积淀,经验的积累,也让我们对仲裁的本质有了更深的领悟。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已然成为厦门仲裁委的选择。在仲裁理论和实务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更能满足当事人需求、处理案件更为高效、服务范围更为广泛的仲裁机构势必更有竞争力。

一家仲裁机构能否在这些方面持续进步,其重中之重在其仲裁规则。仲裁规则是每一家仲裁机构业务实操的金科玉律,是每一家仲裁机构发展的不移至理。2019年4月,通过对过往业务实操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的整理和分析,《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7版)》(以下称“《旧规则》”)启动修订工作。在历经专家论证、走访调研、文本起草、会议研讨、意见征求、模拟推演等环节,历时一年有余后,《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0版)》(以下称“《2020版新规则》”)于2020年5月29日正式发布。

相信有不少的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和仲裁机构的同仁会关注这一次《2020版新规则》的修订究竟改动了哪些具体的内容,但相较于具体内容的改动,可能更为重要的问题是这次《2020版新规则》的修改其背后的考量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会有助于大家理解《2020版新规则》的具体改动,同时也能够集中展现厦门仲裁委的核心价值取向,让广大当事人更了解厦门仲裁委。



巩固商事仲裁核心基础

《2020版新规则》进行修改的第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更好地巩固商事仲裁的核心基础。其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即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仲裁程序公正性,以及保证仲裁程序高效性。无论商事仲裁如何发展,这三根“支柱”始终是商事仲裁最为核心的顶梁柱,是商事仲裁作为影响力最为广泛的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生命力之所在。随着仲裁实践的快速发展,这三个商事仲裁的核心基础发展出了许多新内容、新形式,《2020版新规则》也因此需要重新对他们进行审视和巩固。

商事仲裁的第一个核心基础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其最基本的表现即为允许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方方面面进行“定制”。仲裁实践的发展往往会催生出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一个真正从当事人角度出发的仲裁机构也因此应当与时俱进,在其仲裁规则中有选择地纳入这些新内容,以便更全面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比如,《2020版新规则》在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基础上,引入“友善仲裁”,允许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或者仲裁程序中合意由仲裁庭仅依据公允善良的原则作出裁决。

然而,厦门仲裁委对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解并不仅限于此。允许当事人约定仲裁程序,这实际上只是一种对意思自治“被动”的尊重方式:即对当事人能够表现出来的意思自治的新内容,《2020版新规则》予以接受。除此之外,《2020版新规则》还体现出另一种“积极”的尊重方式,即在当事人尚未能表现出来意思自治新内容的情况下,主动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为当事人提供意思自治的新内容,以引导并支持当事人更好地对仲裁程序行使意思自治的决定权。

《2020版新规则》中创设的选择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排除法”便是这样一种“积极”的尊重方式。在仲裁实践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双方当事人往往无法对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人选形成一致意见,于是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便按仲裁规则交由仲裁委主任指定。如此一来,所谓的当事人共同选定完全流于形式,甚至一些当事人会产生“反正也不可能共同选定,那就干脆不选了”的想法,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实际通路也因此被阻塞。在察觉到这一现状后,《2020版新规则》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设计了选择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排除法”,通过对仲裁委主任推荐的仲裁员候选名单交由当事人进行排序及轮流排除确定最终的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共同选定仲裁员的新路径。

在完善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的同时,第二个核心基础着眼于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如果不能保证每一件仲裁案件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当事人又为何会选择约定到这一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基于此认识,《2020版新规则》在修订时详细梳理排查了仲裁过程中的每一步,对可能有失公正的隐患之处予以修改。比如,《2020版新规则》对当事人和解的边界做出了限制,仲裁庭可以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理,有权“拒绝和解”。再比如,《2020版新规则》倡导当事人诚信仲裁,将宣示性的规定具体化,对诸如“当事人在明知仲裁庭组成情况仍委托与非本方选定仲裁员构成回避情形的代理人导致仲裁程序拖延”及“当事人因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导致仲裁程序迟延”等情况进行规范,为仲裁参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仲裁环境。

最后,第三个核心基础是仲裁程序的高效性。仲裁相较于法院诉讼,其主要的竞争优势之一便在于,仲裁程序往往更为快捷。为更有效率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2020版新规则》对原本的仲裁程序进行了适当提速。比如《2020版新规则》在考虑到近年来案件平均标的额大幅提高的情况后,将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从2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这样的改动显著降低了低标的额争议进行仲裁的时间成本。同时,《2020版新规则》在借鉴其他仲裁规则和实务经验的基础上,丰富了管辖异议的处理方式,引进“听证会处理方式”、“表面管辖权处理方式”和“授权管辖权处理方式”,并将管辖异议进一步区分为“管辖权异议”和“审理范围异议”。《2020版新规则》简化了送达流程,在取消公告送达的基础上更合理地建立送达的“合理穷尽主义”和“当事人披露主义”,摒弃了简单的“送达企图主义”。《2020版新规则》还引入了新的程序机制对仲裁程序进行加速,新增了“多份合同单次仲裁”、“合并审理”、“合并仲裁”等机制。

商业交易量的显著提升和当事人需求的变化刺激着商事仲裁的发展,新观点、新机制纷至沓来。然而无论商事仲裁如何发展,厦门仲裁委最为关注的始终是商事仲裁最核心的基础性价值。“墙高基下,虽得必失”,厦门仲裁委正是这种观念最为忠实的支持者。厦门仲裁委从商事仲裁最为核心的基础出发,以务实且专业的态度服务于选择厦门仲裁委的每一位当事人。



●进一步拓展涉外和国际仲裁业务●

《2020版新规则》进行修改的第二个重要原因是为进一步拓展涉外和国际仲裁业务。虽然涉外案件和国际案件占厦门仲裁委受理案件的比例在7%左右,在国内仲裁机构中属较高的比例,但《旧规则》对涉外和国际案件的相应程序没有做出系统性的规定。这在《旧规则》公布的初期可能并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但今非昔比,曾经作为星星之火的“全球化”设想现已燎原,与跨境贸易交易额一同迅猛上升的还有涉外和国际仲裁案件数量。近五年来,厦门仲裁委受理的涉外案件和国际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一些在国内仲裁案件中从未遇到的问题也接踵而至:涉外和国际案件中仲裁地在何处?仲裁庭可以对境外财产作出保全决定吗?当事人可以选择按小时费率收费的仲裁员吗?如果可以,费用如何支付?这些问题因为没有规则的指引,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在全面思考之后,《2020版新规则》修订的另一个重点放在了完善涉外和国际案件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之上。《2020版新规则》在借鉴国际领先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后,加入了仲裁地、境外保全、紧急仲裁员、涉外和国际案件法律适用、在涉外和国际案件中开放仲裁员名册等相关内容,对涉外和国际案件相关程序进行了更具针对性的规定。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厦门仲裁委对进一步拓展涉外和国际仲裁业务的决心不仅仅体现在《2020版新规则》新增了相关内容,更在于新增内容的质量。新增条款的设计并非照搬照抄其他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而是在重新审视所借鉴条款的体例、内容、内在的逻辑及可实用性之后,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并最终形成具有厦门仲裁委特色的条款。这其中,境外保全和仲裁庭的组成和报酬支付(以小时费率为基础)是两个最具典型性的例子。

顺应跨境商业贸易发展趋势,持续扩大现有业务辐射区域,是厦门仲裁委坚定的发展愿景。厦门仲裁委将在立足于目前业务影响区域的基础上,坚决贯彻“立足厦门、拓展周边、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开拓新领域、拓展新区域”的发展战略,以更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并开展涉外和国际仲裁业务,更好地服务于涉外和国际仲裁案件当事人。



●深耕易耨 桑弧蓬矢●

《2020版新规则》虽然只是一份仲裁规则,但其意义远超于此,它集中体现了厦门仲裁委的工作态度和发展愿景。作为一个仲裁机构,厦门仲裁委最为关注的始终是如何提升商事仲裁最核心的基础性价值,以“深耕易耨”的细致和耐心坚守这一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展的根本。与此同时,厦门仲裁委不仅专注于国内仲裁业务,更以“桑弧蓬矢”之气度放眼国际,积极推进涉外和国际业务的发展。

怀着对仲裁事业无比的热忱和对仲裁业务无比的专注,厦门仲裁委诚挚地希望,在《2020版新规则》的指引下,厦门仲裁委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能够更全面地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和效率,能够更多地为涉外和国际案件当事人服务。澄思寂虑,高飞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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