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漫郊:通过仲裁规则创新,推动涉外仲裁业务发展

厦门仲裁委 2020-06-16

2020年5月29日,厦门仲裁委员会(下称“厦仲”)正式发布《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0年版)》(下称“《新规则》”)。《新规则》即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较之于现行《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7年版)》(下称“《旧规则》”),《新规则》在诸多方面都做出了创新,对于厦仲提供更优质仲裁服务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引人注意的是,《新规则》的创新对于潜在的涉外案件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新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厦仲的受案范围。依据该条规定,厦仲除了可以受理中国内地的案件之外,还可以受理国际案件和涉外案件,涵盖了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近年来,厦仲受理的涉外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案件的复杂程度也越来越明显。《新规则》关于受理国际案件及涉外案件的明确规定不但更为明确了厦仲的受案范围,更为当事人,尤其是境外当事人在厦仲仲裁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

其次,《新规则》对于复杂仲裁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复杂化和精细化,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及多份合同的复杂仲裁案件越来越多。有鉴于此,仲裁规则需要及时更新以妥善解决复杂仲裁带来的各类程序挑战。《新规则》第13条(追加当事人)、第14条(多个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第15条(多份合同的单次仲裁)及第16条(合并仲裁)为厦仲操作复杂仲裁提供了详细和系统的规则。这些规则涉及到复杂仲裁各方面的程序问题,并形成一个具有内部逻辑联系的规则体系,包括如何在既有仲裁案件中追加新的当事人、如何对多个相互关联的既有仲裁案件交由同一仲裁庭合并审理、案外人如何加入仲裁程序等。特别注意到第15条关于多份合同单次仲裁的规定,我们既不能对多份合同的单次仲裁进行严格限制,也不能过分宽松。如何合理掌握尺度,是一个需要归纳大量实践案例的艰辛工作。《新规则》将这一标准界定为“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相关联的交易”,比较科学和精准。如果允许“同一系列交易”或“相关联的交易”都可以单次仲裁,则将导致案件的主体过度复杂,法律关系也过度复杂,反而不利于案件的审理。还需注意,《新规则》不但明确触及了复杂仲裁所引发的各类程序问题,还对于如何平衡与协调仲裁庭自由裁量权与当事人程序权利进行了必要规定,突出了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新规则》既认可仲裁庭对于仲裁程序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也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有助于公平高效地解决复杂仲裁案件。

第三,《新规则》对于保全措施作出了更为开放和细致的规定,并首次规定了紧急仲裁员制度。开放在于,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直接依据中国境外法律向厦仲提出保全申请,摒弃了传统的先确定仲裁地,再依据仲裁地的仲裁程序法由紧急仲裁员作出保全措施裁定的做法。有时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在国内,更合适的仲裁地应是中国,但有部分财产在国外,仍需由仲裁庭作出保全措施裁定,以便去国外执行。《新规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兼顾了复杂情形下当事人的客观需求。细致在于,较之于《旧规则》的相关规定,《新规则》关于保全措施的规定不但包括证据保全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也包括其他类型的保全措施。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现实中当事人对于仲裁保全措施的需求往往较为紧急,因此高效及时处理当事人的保全措施请求是这些规定需要达成的重要价值目标。为此,一方面,《新规则》第19条明确规定了紧急仲裁员制度,以便当事人和仲裁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更为高效处理仲裁保全需求;另一方面,《新规则》第18条明确了仲裁机构依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协助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责任。依据该规定,当事人不但有权向厦仲提出保全措施请求,且“仲裁委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转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这种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现实需求之间的张力,强化了仲裁机构在保全措施问题上的职责,有助于当事人的仲裁保全措施需求得以及时高效处理。

第四,《新规则》明确规定了“友好仲裁”的可能性。近年来,国际仲裁在一定意义上呈现出越来越强的“准司法化”的倾向,比如仲裁规则对于仲裁庭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作出严格规定,仲裁庭对仲裁程序某些方面的操作也更类似于诉讼程序等。尽管这种倾向强化了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仲裁程序的高效性与灵活性。有鉴于此,《新规则》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允许通过“友好仲裁”解决争议不啻于一个重要的创新举措。《新规则》第34条还明确规定了“友好仲裁”的条件,即“友好仲裁”需要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也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要求有助于更好地界定仲裁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使得“友好仲裁”更符合现实需求。

第五,《新规则》认可了仲裁员报酬按照小时计费的做法。仲裁员报酬按小时计费是在国际层面得到广泛认同和适用的计费方法。较之于国内仲裁广泛采用的仲裁机构收费的做法而言,这种方法既可以更精确地反映具体仲裁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所需工作,也更符合仲裁员,尤其是海外仲裁员的期待。《新规则》第23条明确认可了当事人约定仲裁员报酬按照小时费率计算的做法,且附录2对于具体的计算方法及应当考虑的因素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新规则》还准确区分了预交责任的非连带和补交责任的连带,在小时费率以当事人约定为前提的情况下,若一方不预交,到底是让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还是退回按固定报酬来计算?在以固定报酬为基础的管理模式下,另一方无需对预交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是一种更合理的安排。尤其注意到,《新规则》还创新性引入“搁置裁决”制度。在当事人已预交小时费率的报酬后,又不补交不足的部分,“搁置裁决”不失为一个非常有操作性的做法。《新规则》的创新有助于吸引更多优秀仲裁员,尤其是海外仲裁员加入厦仲,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厦仲涉外仲裁业务的发展。

综合而言,《新规则》的诸多创新充分反映了厦仲为当事人提供更优服务的决心和能力,赋予了厦仲及仲裁庭更为清晰和广泛的能力以应对各类仲裁程序问题,也增强了厦仲对于涉外案件和优秀仲裁员的吸引力。从长远看,《新规则》的实施对于厦仲早日成长为亚太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争议解决中心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标签:
  • 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