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逻辑、证明责任与审理方法》课程概要

厦门仲裁委员会 2021-04-20

4月18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傅郁林老师作为授课人之一,为参与第六届厦门仲裁委员会新聘仲裁员培训的仲裁员讲授了题为《裁判逻辑、证明责任与审理方法》的课程。傅老师结合商事仲裁审理的裁判逻辑,就庭审中如何高效处理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一般案件的审理方法分享了自己的经验与研究成果。



首先,傅老师主要谈到了以下几个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的一般问题:第一,有法律意义的争议事实才是需要证明的对象,即无争议就无裁判。裁判者应当首先排除那些对当事人来说重要但却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当事人自认的免证事实,同时还应当分辨出裁判所需要的事实。第二,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中心,而不是以证据为中心,因此在庭审中,要求代理人重点针对证据资格及证据能力展开质证将大大提升庭审效率。第三,对于双方当事人已无争议的请求,双方实际上是已经就该部分请求达成了实质和解,对于有争议的请求,审理的核心为“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以及“合同是如何履行的”。关于与会仲裁员关心的“假性真伪不明”问题,傅老师认为,解决方法是回到合同,考察双方具体约定有哪些权利义务,而不应当轻易适用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接着,傅老师主要提到以下几个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第一,当本证方提出的证据足以让裁判者对某一事实形成心证时,反证方才需要提出反证。第二,除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以外,裁判者不可以再假定第三种事实。第三,需要适用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案件十分罕见,只有在出现真性真伪不明时才予以考虑。第四,在适用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时,应当将高度盖然性解释为“大致可能”,即就某一事实,在对方还未提出其他说法时,裁判者可以形成心证。


之后,傅老师又介绍了判断本证的方法,一般原则是主张权利成立、权利消灭、权利妨碍、权利排除的一方应当有提出本证的义务。


最后,傅老师引用罗森贝克提出的适用证明责任应当符合的五个条件,再次强调了适用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应当是解决事实真伪不明的最后手段。


傅老师的授课将证据法理论与实际案例紧密结合,实用性强,在场听众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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