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达”系列沙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成功举办

厦门仲裁委员会 2021-07-19

7月13日下午,厦门仲裁委员会和福建省律师协会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厦门市律师协会港澳台专门委员会、涉外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博·达”系列沙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在中国的适用”在厦门仲裁委员会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本次活动邀请了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对外经济贸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主任伏军教授作为主讲人。共有近100名仲裁员、律师、法务参加本次沙龙。

厦门仲裁委员会林文阳副秘书长主持了本次活动。他在致开场词时提到,厦仲的国际化业务位居全国前列,在2019年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中荣膺“涉外服务十佳机构”。近三年来,厦仲共计处理涉外案件196件,总标的70亿元,案件类型包括货物买卖纠纷、股权投资及转让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涉及CISG的适用问题,恰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CISG”)通过40周年之际,特邀请伏军教授对CISG在中国仲裁和司法实务中的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享,供涉外法律工作者学习、交流。

讲座开始,伏军教授首先回顾了CISG的产生及相关基本情况,又简要介绍了CISG的三个一般适用规则,即自动适用、当事人约定适用和排除适用。接着,伏军教授介绍了CISG在我国适用的法律依据,又以相关统计数据为例,总结了CISG在国际仲裁和中国仲裁的适用情况:(1)CISG第74条(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计算规则)和第1条(合同适用CISG的条件)是最常引用的条款;(2)第25条、第35条、第38条、第39条和第49条等有关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引用频率也很高;(3)相比较而言,国际仲裁中对CISG第7条的引用率远高于中国。

随后,伏军教授概括列举了CISG和中国《民法典》(合同编)中互相不包含的条款,又结合案例详细对比介绍两部法律中的若干重点问题,例如:CISG规定的预期违约与《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不安抗辩的区别、CISG规定的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与《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卖方权利瑕疵担保义务;CISG特有的买方保全货物的义务与《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减损规则;CISG有关宣告合同无效的规定与《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等。最后,伏军教授谈到,我国立法总体上看与统一商事实体法的国际趋势是保持一致的。


在交流环节,与会人员就CISG第49条的宣告合同无效、CISG的默示排除适用、违约金的调整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伏军教授认为,CISG和《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总体上能够相对应,但是在具体案件中还是有可能存在细节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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