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往“知”来|直播合作协议中的账号归属问题
2019年11月26日,申请人(某经纪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主播)签订《合同书》,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独家签约新媒体创作人接受申请人的管理和孵化;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新媒体互联网平台演艺及商务活动的独家经纪人;被申请人以其名义注册的新媒体网络社交账号均属于合同的签约账号归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注册了某直播平台账号用于该项目的运营,双方均可以登录和使用该直播账号,被申请人及另外两名主播通过制作及发布原创视频的方式吸引观众。截止至2020年11月12日,该直播账号积累了“粉丝”(即观众)1000万人,在短视频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在此基础上,双方利用该直播账号通过发布广告等方式获得了较高的收益。
202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