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主持制定的。该《示范法》没有强制执行力,供各成员国制定国内法时参考之用。俄罗斯、保加利亚等国都根据此《示范法》制定了其国内的仲裁法。
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将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都应立即组织经济、民事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这一重要的国际公约,并且切实依照执行。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New York, 10 June 1958)]
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该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