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往“知”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商标权利不稳定可否构成拒付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2019年3月28日,申请人(某商标权人)拟许可被申请人使用其商标,双方遂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严格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不得以商标被他人提出撤销、无效宣告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付商标使用许可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书》,决定撤销该商标。被申请人以商标权利不稳定为由拒绝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之后,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书》,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遂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最终,北京高院作出《行政判决书》,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同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则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4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0万元。
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