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往“知”来|技术服务合同中,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技术服务项目的效力认定
2019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其中与本案相关的约定如下:1.技术服务内容:合计80个村规划村的地形图航飞、地形CAD成果图(不含建筑区域地形)以及相控资料。2.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要求包括:成果符合国家1:1000地形图标准;成果与被申请人修补测的CAD图进行坐标系统及匹配。3.项目定价:额定规划村80个,单价5500元/个,费用合计44万元。4.申请人项目进场时间为2019年3月8日之前,项目验收结束时间2019年5月15日,验收在成果提交3个工作日内,因成果问题被申请人须提交纸面材料进行告知,否则视为成果已经验收结束。5.航测外业数据采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合同总额20%的费用;申请人于2019年5月15日前提交成果经被申请人初步检查合格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合同总额70%的费用;剩余合同总额10%的费用作为申请人的质量保证金,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之前支付给申请人。6.被申请人如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款,每超过一个工作日被申请人需将合同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款支付给被申请人。
202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