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地址”确认函及诚信承诺书”
厦门仲裁委员会 2020-10-27
被申请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地址”确认函及诚信承诺书
厦门仲裁委员会: 关于贵会受理的我方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案[案号为XA 号],我方已向贵会提供已知的被申请人 的全部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 |
除此以外,我方已无法再提供其他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现我方请求将被申请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地址确认为: 请依据《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进行送达。 |
我方已经知晓故意隐瞒上述信息可能造成裁决被撤销或被不予执行等不利后果。我方保证不存在隐瞒被申请人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情形,并保证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若知晓被申请人新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时及时告知贵会。 特此声明。 申 请 人: 申请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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