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册之办案常见问题50问

厦门仲裁委员会 2020-12-21

<Part I 仲裁基础知识>

Q1:什么是仲裁?

答: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将纠纷交由中立第三方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通常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Q2:仲裁有什么优点?

答: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中立的地点进行仲裁,可以指定争议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审理案件,还可以选择仲裁地之外的地点开庭,并可以依据当事人需要灵活调整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可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依据国内法的规定申请执行在该国国内做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纽约公约》、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或互惠原则在仲裁裁决作出国之外申请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

仲裁具有保密性,有利于当事人保护商业秘密。

Q3:仲裁和诉讼有何不同?

答:保密性:仲裁具有保密性,仲裁审理通常不公开进行,而诉讼案件一般情况下采取公开审理。

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程序按照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庭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程序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相比之下,诉讼的程序规则及案件审理法官均不可由当事人协议选择。

裁决终局性: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的,任何一方不得基于仲裁裁决的实体错误向法院提起上诉,或就仲裁裁决所涉争议事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诉讼为二审终审制。

高效性:由于仲裁程序比较灵活,通常比诉讼结案快。而且仲裁一裁终局,也缩短了争议最终解决的时间。因此,总体来讲,仲裁更符合争议解决的效率原则。

Q4:为什么选择在厦仲仲裁?

答:(一)具备保障独立、公正的制度和措施

首先,厦仲相关业务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由委员会自主决定,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其次,厦仲所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不担任仲裁员,有力保障仲裁庭独立办案。再次,对于仲裁员的回避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并创设了办案秘书回避制度,增强仲裁案件的公信力。最后,对于拒绝在裁决书签字的仲裁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07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规定了“少数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

(二)具有较强的机构管理能力

厦仲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服务为导向,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工作团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了保障。厦仲制定并实施一系列仲裁员办案规范制度,对于办案效率进行了明确要求,大大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率。以金融类案件为例,厦仲审理金融类案件的平均结案时间为45天。此外,法院每年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厦仲审理的案件数量极低。

(三)具有国内先进的仲裁规则

厦仲在202071日正式施行了新版《仲裁规则》,在制度层面上进行了相关创新,如全面引入线上审理制度、规定了多份合同单次仲裁制度、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进行了有效规制、对仲裁员小时费率制度进行了更具操作性的细化规定等,有效的应对日益复杂的纠纷类型。

(四)具有强有力的硬件和软件设备支持:

硬件方面:厦仲为仲裁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完善的设施:厦仲现有3000多平方的办公场所,有多个仲裁厅、合议厅和接待咨询厅,充分满足办理案件的需要。

软件方面:首先,厦仲配备了高性能的电脑,为办理案件需要,当事人可以要求上网查阅相关资料,并且可以打印所需的资料。其次,厦仲开发专门的办案管理系统,实现案件管理网络化。最后,厦仲建立资料齐全的仲裁网站(http://www.xmac.org.cn),并可以实现网上立案审查。

Q5:厦仲的管辖和受案范围是什么?

答:仲裁没有地域和级别管辖。任何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只要有约定在厦仲仲裁的仲裁协议,厦仲都可以受理。

厦仲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以下纠纷不予受理: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Q6:厦仲仲裁案件的总流程是什么?

答:仲裁案件总流程图

Q7:如何联系办理案件的相关事宜?

答:厦仲的办案流程大致分立案与办案两个阶段。在立案阶段,当事人可以直接与立案室联系申请仲裁、预交仲裁费、受理等相关事宜。立案室立案人员联系电话为:0592-51122175115200

完成受理后,立案文书的送达工作仍由立案室进行,相关送达工作当事人可以直接与立案室的送达人员联系,联系电话为:0592-5322010

完成送达后,厦仲指定的专职案件秘书将开始接手负责案件的办理,当事人就仲裁员选定、答辩、证据材料提交、反请求、仲裁庭组成、开庭、调解、撤案、裁决等相关问题,可以直接与案件秘书联系,案件秘书的姓名及具体的联系方式可见受理通知书、仲裁通知书,或通过厦仲前台咨询(0592-5113171)。

<Part II 仲裁协议>

Q8:什么是仲裁协议?

答: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通常以书面形式作出,既可以争议解决条款的形式包含在合同中,也可以通过独立的仲裁协议订立。仲裁协议通常在争议发生前达成,也可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是以约定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除非当事人有仲裁协议,否则争议无法通过仲裁解决。

Q9: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能否提交厦仲仲裁?

答:如果原合同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而当事人希望将其纠纷提交厦仲解决。双方当事人可自行补充订立仲裁协议,也可在厦仲的协助下订立仲裁协议。

Q10:哪些约定将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答:根据我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能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或裁或审条款的;(2)未约定仲裁机构的;(3)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4)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5)单方制作的仲裁条款。

建议当事人提交厦仲仲裁时,提前在合同中约定如下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Q11:如果包含仲裁协议的合同无效,仲裁是否可以继续进行?

答:仲裁协议独立于包含该仲裁协议的合同,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仲裁协议无效。除非仲裁协议本身被认定无效,即使涉案合同被认定无效,依该仲裁协议开始的仲裁仍应继续进行。

Q12:能否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程序安排进行自由约定?

答: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石,除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厦仲管理性质的期限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对仲裁程序的安排进行自由约定。比如,为在最短的时间内审结案件,双方可以签署快速结案声明,共同确认放弃《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答辩、选定仲裁员、通知开庭时间等仲裁程序时限。

<Part III 仲裁程序的开始>

Q13:如何向厦仲提交仲裁申请?

答:立案一般分为三步,第一步是提交材料,第二步是预缴仲裁费用,第三步是接受立案,详细内容可详见厦仲相关立案指引。

申请人预缴的仲裁费用,如果是以现金的方式缴交的,需将现金进账单原件交给厦仲立案室;如果是以转账方式缴交的,只需将转账单传真或邮件发送至厦仲即可(传真号:0592-5113170;邮箱:lac@xmac.org.cn)。

厦仲在收到当事人预交的仲裁费用后,会正式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仲裁程序由此正式启动。申请人没有预交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迟延预交仲裁费用的,以实际预交仲裁费用的时间作为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

Q14:对于没有明确金额的请求,如何确定争议金额?

答:争议金额依据仲裁请求确定,当事人请求的金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或没有明确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实际争议金额,由厦仲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标的复杂程度和请求所涉权益等方面予以确定。具体请咨询厦仲立案室(0592-5112217)。

Q15:律师费可以作为仲裁请求提出吗?会得到支持吗?

答:可以提出,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支持其请求的律师费。

Q16: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答:争议金额超过200万元的(不包括200万元),适用普通程序,反之,适用简易程序;

例外:争议金额超过20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可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可适用普通程序(仲裁费用将会增加)。

Q17: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后,应该做些什么?

答: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在10天内选定仲裁员(简易程序为5天);并在15天内提交答辩(简易程序为10天)。答辩材料应包括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答辩意见、答辩依据的事实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也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仲裁反请求。

Q18:如果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会对仲裁程序造成什么影响?

答:在《仲裁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如果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或者不参加仲裁程序,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Q19:当事人是否必须聘请律师代理案件?

答:当事人应结合案件和自身状况综合考虑是否需要聘请律师以及聘请几名律师(《仲裁规则》规定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聘请不超过4名的律师参加仲裁活动)。

Q20:是否可以依据多份合同提起一项仲裁?

答:若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申请人可在同一案件中就多份合同一并提出仲裁申请:

1)多份合同的仲裁协议都约定提交厦仲仲裁;

2)当事人间的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者同一系列相关联的交易。

Q21:已受理的多个仲裁案件可以合并成一个仲裁案件吗?

答: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厦仲可以决定将已经进入仲裁程序的两个以上的关联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由同一仲裁庭进行审理。

Q22:仲裁程序开始后还可以追加当事人吗?

答: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可提交追加当事人的申请,前提是被申请追加的当事人表面上受该仲裁程序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的约束。是否追加当事人,由厦仲决定。厦仲作出是否追加当事人的决定前,可征询包括被追加当事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Q23:仲裁当事人可以申请哪些类型的保全?

答: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国境内或境外法律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以及证据保全。具体保全申请指南详见《仲裁规则》以及相关保全指引。

Q24:仲裁程序可以中止吗?

答:当出现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况时,双方当事人可共同或者单独请求中止仲裁程序。中止和恢复仲裁程序的决定,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委作出,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

<Part IV 仲裁庭>

Q25:仲裁员人数如何确定?

答:厦仲仲裁程序区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Q26:如何选定仲裁员?

答:三人仲裁庭由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协商共同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厦仲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的选定方式同首席仲裁员的选定方式。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厦仲主任指定仲裁员。

Q27:如果仲裁员与案件有利益冲突,该如何处理?

答:仲裁员必须独立于当事人,并需要在仲裁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其公正独立的利益冲突进行披露。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可书面要求该仲裁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厦仲主任决定。决定作出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继续履行职责。

Q28:仲裁员回避或因其他原因被更换会对仲裁程序造成什么影响?

答:除仲裁员回避的情况外,如果仲裁员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按照《仲裁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时,厦仲主任有权决定更换该仲裁员;该仲裁员也可主动申请不再担任仲裁员。替代的仲裁员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的方式选定或指定。按照原程序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审理案件和重新审理的范围。

Q29:如果被申请人认为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没有管辖权,怎么办?

答:被申请人如果认为厦仲或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应在仲裁庭通知的首次开庭前一次性以书面形式提出。厦仲或厦仲授权的仲裁庭有权对管辖权作出决定。仲裁庭的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中作出,也可以在终局裁决中作出。

<Part V 审理>

Q30:仲裁案件是否必须开庭审理?

答:仲裁庭通常情况下应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Q31:当事人缺席庭审怎么办?

答: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开庭审理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开庭审理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Q32:仲裁可以使用专家和鉴定人吗?

答: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交专家咨询报告或鉴定意见。仲裁庭也可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鉴定人进行鉴定,但应给与当事人就专家咨询报告或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机会。

Q33:仲裁庭可以采取哪些审理措施?

答:仲裁庭可以采取制作审理日程表、发布程序指令、举行庭前会议、召开预备庭等措施;也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召集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记录在卷,并共同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

<Part VI 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

Q34: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对案件进行调解吗?

答: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可随时终止调解程序。调解成功的, 依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按照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

Q35: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如何处理仲裁程序?

答:仲裁程序开始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有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据该仲裁协议与调解协议,请求厦仲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成立仲裁庭,由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

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仲裁请求;当事人也可请求仲裁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

Q36:对于虚假仲裁或者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调解,厦仲会如何处理?

答:仲裁庭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合理怀疑,或者认为依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者调解书有可能损害案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可以拒绝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径行作出裁决书。

<Part VII 裁决>

Q37:仲裁庭作出裁决需要多长时间?

答:厦仲受理的普通程序仲裁案件,应自仲裁庭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因特殊情况延长的除外);厦仲受理的简易程序仲裁案件,应自仲裁庭组庭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决(因特殊情况延长的除外)。

Q38:厦仲作出的裁决如何在国内执行?

答:当事人收到厦仲送达的《裁决书》后,若需要申请执行的,可联系案件秘书开具相应的《送达情况说明及生效证明》,并将《裁决书》《送达情况说明及生效证明》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Q39:厦仲作出的裁决如何在国外执行?

答:当事人可向执行地法院按照当地的程序法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如果执行地是《纽约公约》缔约国,则法院将依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在适用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依据相关司法协助安排或互惠原则申请承认和执行相关仲裁裁决。

Q40: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方式?

答:当事人不服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时,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可以向受申请的执行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抗辩。

<Part VIII 费用相关问题>

Q41:相对于诉讼,仲裁会更经济吗?

答:如下表所示,争议金额54万元以下的案件,仲裁费较诉讼费高,但金额差距较小;争议金额54万元以上的案件,仲裁费较诉讼费低,且该金额差距会随争议金额的提高而进一步扩大。


Q:42:仲裁费用包括哪些项目及由谁承担?

答: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决定一方承担另一方因办理案件负担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和证人作证费用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案件的争议金额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等有关因素。

Q43:什么时候需要缴付仲裁费用?

答:仲裁费用由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时预缴;仲裁员差旅费由当事人在选定需要异地办案的仲裁员后按照厦仲通知的日期缴付;仲裁庭采用小时费率的,按照《仲裁规则》附录2规定的程序缴付。

Q44:撤案可以退费吗?

答:撤案的情况下,厦仲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退回预交的仲裁费用或者其他费用以及退回的具体金额。

Q45:如何获得仲裁费发票?

答:申请人提起仲裁或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反请求时预交仲裁费用的,会取得相应的仲裁费收据。案件审理终结后,厦仲将根据裁决书或调解书最终确定的仲裁费用退费、开具发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发票仅能向当事人本人/本单位开具。厦仲统一在仲裁案件结案后次月开具增值税发票,当事人可联系案件秘书获取相应的发票。


<Part IX 当事人容易忽略的问题>

Q46:对于授权不明的委托书厦仲将如何认定?

答:若授权委托书中代理人的权限没有写明具体的授权范围,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视为一般授权。这种情况下,提起、承认、变更、撤回、放弃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等,就需要当事人的书面签字认可;当事人也必须亲自参与和解、请求调解。

Q47:错过仲裁员选定时间选定仲裁员有效吗?

答:若当事人错过厦仲通知的仲裁员选定时间,就失去了自主选定仲裁员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为保证案件审理的进度,厦仲主任会代为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Q48:证据没有清单和页码会有何影响?

答:为了仲裁庭查阅之便,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编制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即该份证据为了证明什么),并编制相应的页码。当事人未编制证据清单及页码的,厦仲立案时会要求补正。 

Q49:开庭时忘记携带证据材料原件会影响审理结果吗?

答:因立案时当事人提交给厦仲的证据一般为复印件,所以庭审时当事人必须携带证据材料的原件,否则对方当事人可能直接否认证据的真实性,仲裁庭也可能不予采纳该份证据,进而影响审理结果。

Q50:在仲裁庭确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有效吗?

答:对于此类证据,仲裁庭通常不予接收。建议当事人及时提交,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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