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知多少?——“仲裁规则知多少”活动圆满结束

厦门仲裁委员会 2021-06-15


2021年6月11日下午,“仲裁规则解读与办案实务探讨”系列活动的第二场即“规则进国企——助推法治国企建设”活动在厦门仲裁委员会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由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共同主办,厦门市属国企近70名法务到场参加。

厦仲办案秘书林丰主持本场活动,他首先对与会嘉宾表示了欢迎,并对市国资委对本次活动的支持与指导表示由衷感谢。

接着,林丰秘书开始介绍《厦仲2020版仲裁规则》中的制度创新。林丰秘书介绍到,因为仲裁的来源是公信力而非是公权力,所以,厦仲本次规则修改秉承的是当事人中心的理念。基于此,厦仲进行了如下五项大胆的改革创新:在全国率先全面引入线上审理方式、确立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推荐排除法”、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进行有效规制、引进小时费率制度与“搁置裁决”制度、设置仲裁程序参考时间表等。

(林丰秘书介绍《厦仲2020版仲裁规则》)

关于上述五项改革创新,林丰秘书着重说到,国内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会原则性地规定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但是该种共同选定往往因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流于形式。所以,在《厦仲2020版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厦仲在全国范围内首创了以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为前提的选择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的“推荐排除法”。此种选定仲裁员的“推荐排除法”能够从制度层面上更加深入探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能够在双方当事人的“最强共识”与“最弱共识”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林丰秘书说到,“‘推荐排除法’就好比在一个严谨的法律程序中,找到了理科生的浪漫。”关于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制,林丰秘书提出,由于《仲裁法》第二十条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厦仲2020版仲裁规则》第七条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填补了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漏洞,该项举措亦属于全国首创。此外,林丰秘书还介绍了《厦仲2020版仲裁规则》中快速推进仲裁程序、坚决守护仲裁公正、灵活应对复杂交易、积极开展国际仲裁等方面的主要条款。

本次活动的第二项议程是由厦仲办案秘书黄怡霏介绍厦仲在金融仲裁领域的实践与发展以及解读《金融争议仲裁规则》。黄怡霏秘书首先介绍了厦仲金融仲裁十年的发展情况,她提到这次《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制定与厦仲在金融仲裁领域的发展、国际金融仲裁中心的建立有着紧密的联系。对于金融仲裁案件的审理,厦仲有着高效、灵活、专业以及保密的优势。除了审理金融仲裁案件之外,厦仲还从提升金融市场主体风险预警能力、推进规范化与标准化工作、打造化解金融纠纷、防范金融风险的一站式平台建设等方面全方位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黄怡霏秘书介绍《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在分享完厦仲在金融仲裁领域的实践与发展后,黄怡霏秘书为与会嘉宾解读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对于规则的适用,她强调,《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适用主体一方必须为“金融业企业或者金融业企业为投融资目的设立的特殊目的平台”,争讼的行为必须满足“在从事金融交易、金融服务或者与此有关的争议”,在主体与行为进行界定后,规则还通过列举18类具体类别,以便确定适用规则的案件类型。黄怡霏秘书还提到,因金融争议有着与其他争议不同的特点,《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秉承着更为开放的理念,通过更为智能的手段,为金融仲裁案件量身定作了更为便捷的程序以及更为合理的收费。除此之外,2021年6月1日启用的《厦仲金融仲裁员名册》首次公开披露金融仲裁员的专业细项,保障金融仲裁案件能够得到更为专业化的审理。

最后一项议程是由厦仲副秘书长林文阳进行点评总结。林文阳副秘书长针对国有企业的特点谈到,《厦仲2020版仲裁规则》第十五条“多份合同的单次仲裁”制度,可以解决国企尤其是上市公司在仲裁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案件审理困境。他还着重提到了《厦仲2020版仲裁规则》第五十五条 “部分裁决”与“中间裁决”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一些国企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快速收回出租房屋的诉求,避免程序拖延造成国企更大的损失。林文阳副秘书长还特别介绍了《厦仲2020版仲裁规则》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该俩条款为国企在涉外仲裁纠纷领域中申请保全、申请执行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


(林文阳副秘书长点评总结)

活动临近结束,林文阳副秘书长、林丰秘书以及黄怡霏秘书对参会的嘉宾表示感谢,并欢迎与会嘉宾继续参与后续的“仲裁规则解读与办案实务研讨”系列活动。


                                                                            

(活动现场)







标签:
  • 仲裁规则知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