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仲涉外仲裁专题-CISG在中国的适用

厦门仲裁委员会 2022-02-07

国际贸易是一个与国际商事仲裁最为联系紧密的板块。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相关的国际货物买卖及进出口代理纠纷在厦仲所受理的案件中亦占有很大比重,且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在涉及CISG的案件处理中,常遇到如下四个问题:第一是CISG是否适用,这其中又包括是否自动适用、排除适用以及CISG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第二是CISG的部分条款尚未在国内法相关法律中得以体现,这一定程度上造成国内从业者对于这部分条款的理解尚浅,例如买卖双方的通知及运输义务。第三是CISG重点条款的理解,例如“预期违约”条款的理解,其是否直接对标《民法典》中的不安抗辩?CISG中所谓“根本违反合同”应如何理解?最后,CISG与国内法的部分规定存在一些差异,例如宣告合同解除的到达主义与发出主义,以及缄默或不作为是否等于接受等等。

本次涉外仲裁专题专门特邀对外经贸大学的伏军教授,分享其关于CISG的研究成果,供同仁研究学习。内容如下:



链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伏军,厦仲仲裁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系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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