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往“知”来|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那些事儿”
2018年4月17日,申请人作为特许人、被申请人作为被特许人,双方签订《A中心特许经营协议》,其中约定:申请人授权被申请人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的固定场所设立并运营一家A中心。随后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分歧,申请人向本会提起仲裁,主张被申请人存在以下违约情形:一是自2019年4月7日起拖欠应当支付给申请人的品牌使用费;二是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停止经营A中心;三是被申请人未经授权另设新店并进行推广宣传,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的上述违约情形已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申请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品牌使用费23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10700元、违约金60万元。
被申请人则抗辩称系因申请人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未履行开业核准义务,未能给予被申请人足够的培训,未依约进行广告宣传与广告促销,拖延提供教具,导致被申请人无法正常开设课程,影响招生,进而造成被申请人无法正常经营的后果;被申请人关停中心系因自救,且对该中心的客户进行了妥善处理,避免了更大的损失;被申请人租赁新商铺用于宣传而非正式经营,且被申请人并未将A中心的商标用于成都市锦江区以外的区域,未扩大适用范围。申请人违约在先,其无权解除合同,相反因申请人的前述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双方的观点,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作出如下认定意见:第一,对于申请人是否依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提供培训、广告宣传及提供教具。从申请人提交的《督导服务反馈单》《教学评估表》《档案交接表》《图纸签收单》《培训签收单》以及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布的培训通知、双方通过申请人CRM系统邮件往来内容等可证实,申请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提供培训、广告宣传,且不存在拖延提供教具的行为。第二,对于被申请人是否擅自关闭A中心另设新中心、以及是否违反竞业禁止条款、扩大了商标使用范围。仲裁庭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与A中心所在商场的出租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双方已于2020年7月31日提前终止了租赁关系;对于该终止租赁情况,被申请人并未提前告知申请人,也未与申请人事先协商终止门店事宜,属于《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放弃、关闭或者无法运行A中心”的情形。同时前述事实可证被申请人确已违反了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也违反了合同中不得扩大注册商标与标识使用范围的约定。被申请人辩称其终止A中心系为避免更大的损失而自救的行为,然其未提交A中心经营不善、巨额亏损的证据材料,故仲裁庭对此不予支持。
最终,仲裁庭部分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品牌使用费20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0473.03元,向申请人赔偿损失15万元,并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特许经营涉及行业广泛,近年来常见于教育培训、餐饮等领域,开展特许加盟门店是特许人拓展市场、扩大规模的经营模式之一,特许人通过提供商标、品牌、器具、培训等服务向被特许人收取一定的品牌使用费。但由于特许经营合同通常仅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框架性的安排,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容易存在特许人履约不规范、被特许人基于达不到预期收益效果而违反商业经营模式等情形,本案是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及到特许人是否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特许人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等特许经营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本案仲裁庭通过全面、详细地分析在案所有证据,细化考量履行合同的各种因素,充分保障了特许人经营品牌的商业价值以及市场利益,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特许人的损失。提醒市场主体注意,特许经营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往往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并非完全遵照书面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因此双方当事人更需要提高证据意识,同时也要留意特许经营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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