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仲“精·智”系列研讨会建设工程专题活动之“工程仲裁案件中造价鉴定程序的推进”成功举办

厦门仲裁委员 2023-11-21

厦门仲裁委员会“精·智”系列研讨会是专为各界法律人士搭建的学习交流平台,继金融专题活动圆满收官之后,厦门仲裁委员会(下称“厦仲”)联合厦门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于2023年11月14日下午举办建设工程专题活动。

本次活动邀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仑山作为主讲嘉宾,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站长方全和厦门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明、副主任刘超作为与谈人,就“工程仲裁案件中造价鉴定程序的推进”开展主题研讨,活动由厦仲副秘书长林文阳主持,吸引了律师事务所、造价咨询公司和国有企业等单位的60余名人士参与。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蓝仑山)

在主讲环节,蓝仑山律师按照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的推进步骤并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对造价鉴定的启动、准备、现场勘验、质证、鉴定意见采信等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讲解。

关于造价鉴定的启动,蓝仑山律师通过梳理厦仲等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得出工程造价鉴定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仲裁庭依职权启动的结论。由此,蓝仑山律师进一步分析认为,虽然各家仲裁机构未就是否鉴定的释明进行规定,但鉴于仲裁庭本就可依职权启动鉴定,故在实践中仲裁庭向当事人释明提出鉴定申请并不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接着,蓝仑山律师指出,仲裁员应当对工程造价鉴定进行必要性审查,蓝仑山律师根据其自身实践经验,详细归纳了常见的七种不允许造价鉴定的情形,包括:(1)当事人已经达成明确的结算结果,一方反悔的;(2)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且并无变更;(3)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结算,且工程量可以简单确定或无变化的;(4)合同约定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发包人逾期未完成结算审核视为认可,且当事人提交证据已经证明达到该条件;(5)双方约定以审计结论或特定咨询机构的咨询意见为准,审计结论或咨询意见已出具,且无证据证明审计结论存在错误的,或相关意见尚未出具,但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的;(6)不具备鉴定条件;(7)其他通过庭审能查明工程价款或能认定工程价款的情况,以及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情况。

关于造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蓝仑山律师结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强调,鉴定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造价咨询,鉴定人应为造价工程师,且应当注意区分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此外,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造价工程师存在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为保证鉴定效率和鉴定质量,应选择相匹配的造价工程师。

关于造价鉴定的准备环节,蓝仑山律师首先就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如何确定进行了讲解。他注意到,实践中当事人或者仲裁庭通常将鉴定的范围描述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表述过于笼统,他建议如果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涉及停工窝工损失、利息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争议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将相关事项明确写入委托范围,以免后续产生争议。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材料多、当事人反复补充鉴定资料、鉴定周期长等问题,蓝仑山律师指出,仲裁庭应全面审核造价鉴定的准备情况,避免造价鉴定的过分迟延。同时,蓝仑山律师结合其大量办理工程仲裁案件的经验,针对性地提出了5点关于控制鉴定时间的措施,包括:(1)资料提交时限要求要严格;(2)核对程序需安排得明确和充分;(3)现场勘验安排要明确;(4)对可能遇到的障碍要及时排除;(5)委托人需要监督和催促。前述5点措施对工程仲裁案件的审理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价值。

关于造价鉴定依据的质证,蓝仑山律师提到,仲裁法及仲裁法司法解释并无鉴定材料质证的有关规定,但在实践中如果鉴定材料未经质证且该材料系伪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仲裁裁决可能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关于鉴定意见的采信,蓝仑山律师认为,仲裁庭应当组织开庭对造价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并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就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环节,蓝仑山律师提出如下注意事项:(1)询问和质证程序应当分开;(2)避免庭审过分激烈和现场冲突;(3)仲裁庭要注意主持和引导;(4)要求当事人提前准备问题清单、鉴定机构提前准备回复意见;(5)对是否修改鉴定意见和庭后程序安排要明确。此外,蓝仑山律师着重对如何避免“以鉴代审”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其认为:(1)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由仲裁庭决定,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应由鉴定机构充分发表意见后由仲裁庭决定;(2)合同条款理解问题,应由鉴定机构充分发表意见后由仲裁庭决定;(3)法律适用问题由仲裁庭决定;(4)具体的造价规则、造价专业文件(计价依据)的理解问题原则上由鉴定机构决定。蓝仑山律师最后还总结道,仲裁庭应全面参与和监控造价鉴定的程序,但不应干涉造价鉴定机构的独立执业和专业判断。

(与谈环节)

在与谈环节,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站长方全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就如何提高鉴定意见质量发表看法。方全站长提出,选好鉴定机构是保证鉴定意见质量的关键,可通过建立鉴定机构的“信用评价”“负面清单”等制度对造价鉴定机构进行有效管理,方全站长还提出要探索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鉴定意见进行评审,以保证最终鉴定成果的质量。

厦门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明就工期及相关索赔是否属于鉴定范围与各与谈人进行了探讨。王建明主任认为,工期逾期的责任认定及相关费用的索赔,传统上属于法律判断,但他同时注意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已将工期、费用索赔纳入了鉴定范围。蓝仑山律师认为,造价鉴定包含了工期鉴定,但工期鉴定的主体、鉴定方法在实践中颇有争议,且工期鉴定在专业判断和法律判断上相互交错,难以对审判权和鉴定权做清晰的划分。

厦门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超就“以鉴代审”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刘超副主任认为,裁决后置、由鉴定机构出具选择性意见固然是好的案件审理思路,但对于明显的法律问题还是应由仲裁庭先行作出判断,以避免浪费仲裁资源。

各与谈人还对工程造价鉴定的定义进行了讨论,认为仲裁案件中的工程造价鉴定主要是为了工程结算,而工程结算的争议不仅仅包括工程建造价格,还涵盖了工程利息、工期及相关索赔,故在仲裁案件中工程造价鉴定其实质是工程结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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