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报道|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业务交流会成功举办

厦门仲裁委员会 2024-06-04




2024年5月31日,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司法局和厦门仲裁委员会联合主办,厦门市法官协会、厦门市律师协会和厦门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协办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业务交流会”在厦门仲裁委员会国际会议厅成功召开。

(图\交流会现场)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厦门大学法学院、集美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和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受邀参加了本次交流会。

厦门市两级法院法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市律师协会律师以及各受邀单位代表等共计8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友国、厦门市司法局副局长李明哲、厦门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林文阳、厦门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何丽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李隽、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邱永栋处长、吴美娜处长、厦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水湖、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黄培芳、集美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许翠霞副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魏磊杰副教授、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站长方全等出席本次交流会。本次交流会由厦门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明主持。

会议由厦门市司法局副局长李明哲和厦门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林文阳致开场辞,对与会人员表示了热烈欢迎,并表示这是第一次由学者、法官、仲裁员、律师、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和企业法总一起召开的专业交流会,在化解纠纷,定纷止争,进一步优化建工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图\李明哲)

(图\林文阳)

嘉宾发言阶段,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黄培芳、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陈力舟、厦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水湖、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站长方全、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磊杰依次作了主题发言。

黄培芳副庭长结合其大量审判工作经验,对如何精准界定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进行了分析说明;并从分包、转包和挂靠等问题出发,对如何正确评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对施工合同双方最为关注的结算问题,黄培芳副庭长结合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对如何依法认定工程价款分享了其宝贵的经验。

(图\黄培芳)

陈力舟仲裁员以招标投标领域为例,认为对工程争议的处理应当回归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对本次会议涉及的财政审核问题、工程挂靠关系的处理问题发表了独到的见解。

(图\陈力舟)

陈水湖副会长从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和行业惯例角度出发,对财政审核与鉴定的关系、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认定发表了深入的见解。

(图\陈水湖)

方全站长从行政管理的视角,精辟总结了引发造价领域纠纷的常见原因,主要包括合同瑕疵(违背相关条款、违背计价行业规定)、清单错漏、市场不规范(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等)、工期延误导致成本增加和市场价格变化、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手续不规范等)、市场价格与技术规范的执行或调整。方全站长从技术角度和纠纷多元化解角度,提出了解决前述争议的具体路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化解具有很强的指导价值。

(图\方全)

魏磊杰副教授作为具有丰富教学和研究经验的学者,其结合法释〔2023〕1号《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预告登记的购房者能否对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剖析。此外,关于实际施工人行使代偿权能否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问题,魏磊杰教授结合目前的立法情况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分享了其独到的见解。

(图\魏磊杰)

在嘉宾发言后,本次会议进入议题讨论阶段。参与议题讨论的人员分别有法官、仲裁员、律师、注册造价师、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高校学者等共计29人。各位讨论人员针对财政审核与鉴定的关系、财政审核结论的认定、当事人不配合报送财审的处理、转包和挂靠的区分、挂靠情形下被挂靠人对外责任的认定、合同无效下的各项费用或损失的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的责任以及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适用等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就财政审核与鉴定的关系,相关发言人着重围绕财政审核项目在何种情况下可启动鉴定程序进行发言,部分发言人认为,财政审核项目必须同时在时效性问题、程序性问题、实体性问题均存在的情况下才可启动鉴定程序。还有部分发言人则认为,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并结合合同约定、举证责任等进行个案判断。

就财政审核结论的认定,相关发言人认为财审结论原则上仅作程序性审查,程序合法即作为依据,但并不排除在审核结论客观上存在错、漏且补充审核也无法弥补瑕疵的情况下,需通过鉴定解决。

就挂靠和转包的区分,有发言人认为,应当根据投标保证金的来源、借用资质方是否与发包人进行实质性磋商、发包人是否有向借用资质方支付大笔款项以及支付时间等进行判定。持有不同观点的发言人则认为,关于转包和挂靠,从技术和法律两个角度是完全不同的认定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详细列举了多种构成转包的情形,但同时在第十条也规定,第八条中转包的部分情形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亦可被认定为挂靠。由此,从技术上转包和挂靠不易区分。但从法律上,可根据缔约时的状态判断,若发包人对借用资质不知情,应当认定是转包行为;反之,如果发包人明知借用资质的情况存在,并与之签订合同,则应当认定为挂靠关系,且合同直接约束挂靠人和发包人。

除前述议题外,各发言人还就其他议题进行了专业、贴合实践的讨论并充分交换了各自意见,活动现场反响热烈、掌声频频。

(图\议题讨论现场)

何丽新教授对议题讨论环节进行了点评。何丽新教授归纳道,议题环节深入探讨了民法原理与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性之间的关系、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的区分、公法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引入、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中的立场与价值判断以及法官、仲裁员自由裁量权范围等问题。何丽新教授的精彩点评将议题讨论从实务层面上升到理论高度,进一步升华了本次交流会的成果。

(图\何丽新)

会议的最后,刘友国专委发表了总结致辞,刘友国专委对本次交流会的成功举办表达了高度赞赏。刘友国专委表示,本次交流会是对5月17日中央保交房工作会议重大决策部署的迅速贯彻落实,对共同维护厦门建筑行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这是一个建工领域法律实务专家和高校学者的思想碰撞的平台,各方参会人员对于建工纠纷的处理原则和理念高度一致实属难得,不论在实务处理技巧方面还是民法基础理论研讨层面均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并强调,下一步各职能部门应强化联动协作,深化住建领域纠纷源头治理,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持续规范建筑行业市场。

(图\刘友国)

核稿 | 林文阳

校对 | 钟景汀

编辑 | 周恬恬

标签:
  • 建设工程
  • 合同争议
  • 业务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