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选定书(简易程序适用)
厦仲 2020-10-27
仲裁员选定书
(简易程序)
厦门仲裁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我方
与 关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案件编号为: XA20200299 )的仲裁员选定如下:
我方在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 为独任仲裁员。
特此函告。
选定人: (签章)
2020年05月20日
注:厦门仲裁委员会制定本《仲裁员选定书》,方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选定独任仲裁员,并向当事人声明如下:
1、双方当事人对独任仲裁员选定不一致的,由本会主任指定。如需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请在横线上注明“委托你会主任指定”字样。
2、根据《仲裁规则》第六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或协商一致按照《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方式确定独任仲裁员的人选
3、当事人未在《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选定独任仲裁员的,则由本会主任指定;
4、案件当事人一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任仲裁员的选定、委托指定,应当在该方当事人内部协商一致。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协商一致的,由本会主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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