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理和合并审理制度
厦仲 2017-12-12
当事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不可剥夺的诉权,包括口头陈述意见、口头辩论和询问证人的权利,因此,开庭审理是仲裁案件审理的通例。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开庭审理,既然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思自治权利,那么也应允许当事人选择自己的审理方式。基于这样的理念认识,《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裁决。”书面审理方式给予当事人选择更为方便解决纠纷的权利,充分体现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仲裁实务中会经常遇到几十个小业主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诸如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情况,由于各个小业主与开发商是分别签订购房合同的,因此各个案件均是独立的,但这几十个案件情况相同,有时代理人都是同一个,为了更方便地解决纠纷,《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合并审理制度”。所谓合并审理,就是若干个案件由相同的仲裁庭一并审理,开庭同时进行,但裁决书分别作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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