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仲裁案件谈商事纠纷快速、有效解决
蔡满
2004年6月,福建省某外资银行与香港一家公司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涉案标的近亿元。基于国际商事纠纷中仲裁的普遍适用,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仲裁协议,同意将该纠纷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该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声明放弃答辩期及开庭时间提前通知的程序要求,并于当天各自选定一名专家作为仲裁员,仲裁委也于当天指定首席仲裁员,与当事人选定的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于第二天作出仲裁裁决书。债务人在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了部分裁决,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仲裁裁决书及债务人自动履行情况对借款合同项下抵押物进行了处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从仲裁立案受理到作出仲裁裁决仅花费两天时间,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充分体会到了高效、快捷的服务。至整个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债权人共花费的时间不到一个月,其合法权益在极短的时间内得到了有效保护。综合分析该案的解决过程,我们不难看出仲裁的以下特点:
一、仲裁管辖的自由性。仲裁打破了诉讼关于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规定,各个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不受案件标的、性质及当事人地域的限制,仲裁管辖没有级别和地域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后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即可将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本案当事人如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则须起诉到新加坡当地的法院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遵循如此程序,当事人无疑将支付更多的差旅费用,且由于路途遥远行使权利均不方便,花费的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数年。
二、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充分陈述、举证、辩论的权利,同时《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程序进展的各项具体时间。依规定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享有30天(无境外当事人的为15天)的答辩期,双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仲裁庭提前15天(无境外当事人的为5天)通知开庭时间。这些规定是为保障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平等地位而作出的,但为了案件的及时解决,当事人可以单方或双方协商一致放弃行使上述权利,也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庭适当放宽时间限制。上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声明放弃答辩期及开庭时间提前通知的程序要求即反映了仲裁程序的灵活性。
三、仲裁审理的专业性。仲裁案件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社会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中聘请。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庭独立行使案件的审理权,大多数仲裁员不仅熟谙法律知识,同时为经济、贸易、金融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厦门仲裁委员会现有仲裁员二百多名,其中约三分之一为知名律师、退休(或离任)法官,约三分之一为法学教授,约三分之一为经贸、金融证券领域专家。上述案件的仲裁庭即由一名退休法官、一名金融专业人士、一名法学教授组成,仲裁庭是理论性与实务性、专业性与普遍性的良好组合,从而保证了快速准确地作出仲裁裁决。
四、仲裁审理的保密性。仲裁实行不公开开庭(除双方协议公开外)审理,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参与仲裁庭审活动的旁听,新闻媒体不得采访、报道仲裁案件的审理情况,仲裁结果不向当事人以外的单位、个人公开。仲裁的这一特点充分吻合了现代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对健康文明的公众形象及诚信守法的商业形象的注重,也符合现代人注重隐私权保护的要求,当事人不必担心会因一次经济纠纷而使外界对其诚信度提出质疑。
五、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债务人不自动履行裁决,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依据1958年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该公约的成员国之间可以互相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公约直接向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目前已有中国、美国、法国、俄罗斯、新加坡等一百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
透过这个案件,我们认识了仲裁的特点。为了充分利用仲裁的这些优势,快捷、有效地解决商事纠纷,当事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若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虽然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但仲裁机构管辖的前提必须是双方签订明确的仲裁协议,唯此才能排斥法院的管辖,如当事人欲将纠纷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那么应约定如下的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国际商事合同涉及的主体为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语言和法律体系可能会有所不同,为了可能发生的纠纷得到更好的处理,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条款的同时还可以对纠纷发生后适用的仲裁规则、语言、法律等问题作出约定,甚至在合同中直接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员姓名。
三、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重视仲裁程序,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积极进行答辩、积极阐述观点,充分享受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给予的权利。
四、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充分协商,对一些程序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要求仲裁庭照此进行,如当事人可要求合并审理、书面审理、放弃答辩期、书面质证等,借此积极而有效地推进仲裁程序,当事人可在很大程度上节省精力和财力。
* 蔡满,厦门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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